1.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3.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注册登记,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并收缴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