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入申报材料:
在本县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县入户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