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城户口迁入条件
  2. 海城镇公立小学有房产证就可以上了吗
  3. 辽宁省海城市办房产证要什么资料
  4. 不起诉的悔过书模板

海城户口迁入条件

1、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新房拿到房产证,二手房已完成过户);

2、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和商铺不能落户,目前个别地方放开了落户限制,公寓也能落户),房屋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

3、申请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国内常住户口居民;

4、外市人员要在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定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这个可以直接到社保局打印缴纳流水单,可盖社保局的公章。

5、各省市的其他要求(不同地区迁户口的条件有所不同)。

海城镇公立小学有房产证就可以上了吗

适龄儿童入学是孩子的权力,不管有没有房产证都是可以上学的。只是在教学资源紧张的学校实行划片区入学,即父母的房产、孩子的户口对应一所学校,也叫“三对口”,学校优先满足符合“三对口”条件的学生入学,不符合的则只能安排在周边教学资源不紧张的学校。

没有房产证的孩子都可以入学,只是手续方面会相对繁琐一些,一般需要出示租赁信息和户口信息,没有当地居民户口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暂住证,只要证件齐全都可以入学。

不行。

户口簿和房产证要一致。根据当地政策,有房产证,还要有当地户口才可以上。如果:(1)有户无房:与父母共同居住需提供户口簿和父母的无房产证明及居住证明;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同住的,需提供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无房证明和居住证明。(2)有房无户:需提供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房产有效证明。(3)二手房未更名:需到房产部门进行更名,二手房确因政策原因无法完成更名,需提供原房产证、房屋交易及产权归属有效证明(房款交易银行流水、购房有效协议、提供半年以上的监护人电费收据、水费收据,一年以上物业费收据、一年以上取暖费收据等)。(4)动迁户:需提供动迁安置协议、入户证明(动迁房买卖视二手房没更名处理)。(5)门店、地上室不作为入学条件。

不可以。

上学是义务教育阶段,要求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但当有房产证还不行,还需要户口本,以及监护人工作所在地证明,这叫做三对口原则。

另外,房产人均面积须达到十五平方。

可以。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孩子上学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也可以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可以的,

入学所需登记持有房产证复印件即可。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的各中小学招生一直秉承“免试入学”的原则,对有房本、有户口的家长来说,事情就简单多了,只要按照学区规划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即可。1、证件要备齐:房产证、户口本、父母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孩子接种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2、录取原则:在对口学校即可享受第一批录取。

辽宁省海城市办房产证要什么资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5.已婚的购房人: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不起诉的悔过书模板


1. 是存在的。
2. 因为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以通过悔过并积极赔偿等方式来获得不起诉处理,此时需要写一份悔过书。
悔过书一般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受害人的道歉、对社会的反思和对未来的规划等内容。
3. 悔过书的模板可以在相关法律网站或律师网站上查找,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此外,需要注意悔过书的真实性和诚恳性,不可简单地抄袭模板。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宾馆,**宾馆负责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爱喜、南京炫赫门等卷烟加价后向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9343元,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其中向马某甲(已起诉)销售卷烟56183元,通过微信收款39520元,支付宝收款16663元,向董某某(已起诉)销售卷烟20160元,向孙某某(已起诉)销售卷烟3000元。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卷烟;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交易记录辨认、转账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马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询问笔录及李某乙、马某甲、孙某某、董某某、胡某某的讯问笔录、悔过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讯问笔录、悔过书;5.鉴定意见: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退交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两部手机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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