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常住僧人外出参学,须经所在寺院同意。接待寺院应验明身份证、戒牒和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等证件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