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档案为准。 中组部、公安部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如身份证与档案原始记载相一致,可按照身份证认定出生日期;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记载不清或差距较大的,则需进一步核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可,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