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没毕业能参加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补充: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现在不叫司法考试了,而是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及政府部门中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的考试。
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颁布后,规定在校生可以报名的条件是《办法》实施前已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年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即大三的在校生可以报名参加。
可以考试,只要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就可以。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一般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在校生报名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港澳台学生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法考报考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一,现在不再有司法考试的说法,而是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专科学历,已经是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没有例外。
第三,对于自考、成考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有前提要求(必须在2018年4月28日之前取得学籍、考籍),如果不满足前提要求(即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才取得考籍、学籍的),那就不能报考。
综上,如果你是已经拿到自考、成考本科毕业证的,或者在2018年4月28日之前取得学籍或考籍的,毕业后就可以考(包括毕业当年,只要取得毕业证即可)。
但如果你没有在2018年4月28日之前取得学籍、考籍或者毕业,对于非全日制学历来说,是不能考的,即使取得了本科学历,也必须再考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才能拥有报考资格。
附文:2018年法考改革后,在新政策下是否有报考资格,请看下表。
(依据: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一般本科文凭,法律或非法律专业的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只要是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3.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依据:《2015年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