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应持有民政部门审批的有效期限内的相关证件,包括:《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简称五保证)。
首先是本地户籍,要有户口簿、身份证、五保供养证。单家立户,无儿无女,65岁以上的老年人,,再就是重度残疾人家庭,失去劳动力的家庭。
党‘妈妈’爱是无私的,让中华儿女躺在社会怀抱中,允吸着‘妈妈’的乳汁,度过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晚年生活。
1、中专学历可以通过原学校和省市教育信息网上查到。
2、首先有中专学籍,入学后由教务处到地市级教育局注册学籍;中专学制有三种:国中专有初中三年制、高中一年制,民中专(职业中专)一般为两年;到毕业的最后一学期由学校统一采集学生毕业证的电子照片(二寸蓝底),统一造册(毕业证发放花名册),连同打印好的毕业证内芯(有查询网址)送教育局验印。
3、如果毕业证是你的,你可以到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学籍)查询你的毕业证编号和学号(外地可以打电话)。2000年以后发的中专毕业证都可以在省市教育信息网上查到。
刑满释放后,首先是凭刑释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并申办身份证;其次是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司法所和社会管理组织的安置帮教;再次是积极自寻(或通过司法机关协调)就业及生活门路,开始回归社会后的新的生活。
如果涉及婚姻关系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登记。
刑满回来当地民政局领钱。《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刑满释放后,首先是凭刑释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并申办身份证;其次是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司法所和社会管理组织的安置帮教;再次是积极自寻(或通过司法机关协调)就业及生活门路,开始回归社会后的新的生活。《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第一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本科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准许毕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品行端正。
(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入学后通过外语水平测试者:
1.本科表演专业(非音乐剧双学位班)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二级考试。
2.本科表演专业(音乐剧双学位班)学生按签署合作学校的办学协议要求通过外语水平测试。
3.入学当年本科艺术类专业中按综合分排名或者按专业排名录取的学生(表演专业除外)、第二学士学位艺术类专业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4.入学当年本科艺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比值排名录取的学生及其他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
(四)下列情况可免除外语水平测试:
1.曾经有过退学经历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从入学之日起追溯五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者。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入校前所学专业为英语专业者。
3.外语类专业学生。
4.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和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必修不及格课程,经重修重考通过后累计学分超过学校规定学分者:
1.文科、艺术类本科生累计超过24学分;
2.理工科本科生累计超过28学分;
3.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累计超过10学分。
(三)没有通过相应外语水平测试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
(五)因学术剽窃或作假等有关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六)因考试作弊首次受记过处分尚未解除者。
(七)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条凡因以下原因于毕业当年未授予学位者,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获得毕业证书。
(二)通过相应专业要求的外语水平测试。
(三)因考试作弊首次受记过处分解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