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中共中央今年又规定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如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独生子女证损坏或遗失的,可以在原发证机关补办,并享受相关优待。在国家放宽生育政策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补办独生子女证。
因未领取或遗失等原因而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办理材料
1、出生证遗失证明;
2、《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可到区妇幼保健所领取表格并填写);
3、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
4、父母双方户籍本(如小孩已入户,须含小孩户籍本)(原件+复印件);
5、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原件+复印件);
6、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凭遗失证明到区妇幼保健所领取并填写《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申请人持《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及遗失证明到原助产单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助产单位提供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将申请表、遗失证明、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以及父母双方户籍本(如小孩已入户,须含小孩户籍本)、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身份证提交区妇幼保健所,其中户籍本、结婚证(离婚证及抚养证明)、身份证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可以补办的。湖北省便民办理《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试行): 鄂人口政法〔2011〕19号第八条 符合《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的育龄夫妇,双方提出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办证机构应予以补办证件,加盖补办印章,并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 (一)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没有办理《生育服务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办的; (三)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没有办理结婚证或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后补办《结婚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