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遗失《失业证》需刊登作废声明,登报后,到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补发手续。办妥补发手续的,带一寸免冠照一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补发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书面记录,记载劳动者自然信息及就业、失业等信息。 凡领取失业证的人员,必须持本人户口簿和小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到你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包括:
1、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自费走读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社区居委会证明。
2、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个人可以到社保局办理失业证的,如果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失业证明到劳动部门进行办理。 失业证办理程序如下: 凡领取失业证的人员,必须持本人户口簿和小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到你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包括:
(一)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
(二)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自费走读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社区居委会证明。
(三)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四)被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职工、合同期满的职工,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的居民(不包括已落实安置的征地农民),凭原申报其入户的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歇业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七)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证明。
(八)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九)新毕业的毕业生,凭参加劳动就业培训考试合格的结业证书。
(十)以上证明需所在区劳动局加意见、盖章。
一 为掌握城镇劳动力就、失业状况,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发本证。
二.本证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适用于天津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和企业内的城镇劳动者。
三 本证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由其户口所在的街、镇劳动部门发给。
四、本证用于记载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失业、培训、失业救济金的交纳及领取的情况,并且是失业人员求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凭证。
五、失业人员就业时由企业持本证到劳动部门进行录用登记。
六、企业从学校直接招收大、中、专、技、职及高、初中毕业生应到劳动部门为其领取本证并进行录用登记。
七、城镇劳动者就业时本证由企业保管,失业时由本人保管。
八、本证中就、失业情况记载由劳动就业部门填写,失业救济金交纳及发放标准审核情况由失业保险部门填写。
九、已就业的城镇劳动者在本市企业间流动,由接受企业在就业变更项中进行记载。
十、失业人员户口在本市发生迁移,由迁入街、镇劳动部门进行记载。
十一、 本证内容应如实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专借和私自涂改,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发证机关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