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开具遗失证明或登报声明,可以到单位人事部门开具遗失证明或学校所在地的城市登报遗失证明(这个要根据学校的要求而定,有些学校需要,有些学校不需要)。
2.手写一份申请书(本申请需要手写,并且本人签名,要写清楚毕业证、学位证丢失原因及申请补办的理由)。
3.纸质版2寸蓝底照片(如毕业证学位证均办理请携带4张)及照片电子版(电子照片大小不清楚的问学校,每个学校规定不同)。

4.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如毕业证、学位证均办理请携带2份复印件)。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准备好委托书(委托人手写签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各一份。
注意:委托书要包含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及委托事项、委托人的亲笔签名等。
6.带上以上材料去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学籍科找相关老师申请补办。
注意:2001年以前(含2001年)的毕业生需要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入学审批表、成绩表、毕业证书登记表等材料,需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无红色印章者无效,2000年以后毕业的则不需要准备)。
7.负责补办的老师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等待通知领取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8.收到学校通知后,带上相关材料去学校领取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注意:只有工作日时间(不含寒暑假)均可办理。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一旦办理后,则原毕业证、学位证均作废。
如果您的毕业证书丢失了,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来报考消防操作员:
利用其他证件证明您的学历。您可以使用高中毕业证、学位证书、成绩单等其他证件来证明您的学历并报考消防操作员。
申请补办毕业证书。如果您还有一些可以证明您的学历的文件,可以联系您的学校申请补办毕业证书。
找到您最近一次的学历证明。如果您已经参加过其它考试并使用过学历证明,您可以使用这些文件来证明您的学历。
无论您采取哪种方法,您需要在申请报考消防操作员之前准备好所有需要提交的文件。具体的报考流程和所需要的文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联系当地消防局或教育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毕业证丢失报考消防操作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
1、首先,身份证复印件2份,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间之内,过期无效。
2、其次,打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上面标注单位名称、单位属性以及联系方式。
3、最后报考消防设施操作员没有学历证书,可及时到毕业学校开具相关证明,一份工作证明,同时,还要加盖单位公章,准备好纸质照片与电子照片。
去原毕业学校补办毕业证书后报名审核~ 现场审核一定要查验毕业证书原件,如果证书遗失,可尝试在原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书。 不能,学信网下载可代替毕业证的学历证书备案表就可以。
消防设施操作员申报鉴定报名需提交的报名材料:
1.身份证/外国来华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正反面清晰彩照;
2.证明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毕业证清晰彩照;
毕业证丢失的,应提供户口簿文化程度证明/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毕业学校开具的学籍或毕业的证明等材料。
3.小2寸个人近期证件彩照电子版,分辨率不低于390*467,文件大小小于1M,格式为jpg/png/bmp(非手机拍照照片)
4.工作证明材料:
(1)已参加工作的: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的工作履历。
(2)技工学校/取得经评估论证、以高、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盖章确认的或学籍网站可供查询的学籍信息;
注:本职业/相关职业/相关专业等请参考《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标准的注释规定。
5.社保证明
按申报等级提供社保证明(此项资料证明是否需要提供,以申报的鉴定站为准;例广东省鉴定站则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6.承诺书
一般在申报的鉴定站网站上下载模板。
(具体提交报名资料,以向申报的鉴定站的要求为准。)
可以,毕业证现在可以补办的,而且网上也可以查到,在学信网上查。如果很早之前的毕业证,那就去原学校补办一个毕业证书。
1、身份证丢失:如果时间紧急,去补办临时身份证,拿上户口本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工本费10元,3个法定工作日内下证,如果办理正式身份证,工本费40元,在20 个法定工作日内下证。
2、高考报名卡:去找发给你报名卡的人,如果是班主任,那学校的教导主任那有你的报名号的并且可以修改你的密码和补办。
学校有个院校报名管理权限的。如果是社会考生,直接找市教育高考报名处即可补办。
经仔细查询报考卡丢了,可以先去打个电话给老师,如果找不到老师,那就打给你所在地的考试院或教育局,问他们丢了高考报考卡怎么查询结果,应该是只要提供身份证明就可以的。
高中毕业证丢失可以向原学校补办,凭借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遗失证明来报名会计考试。
提供相关学历证明,以佐证高中毕业证的“存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