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不需要,员工需要向单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从你的描述中看,证书遗失的时候你已经不在了,显然不是你的责任,如果单位认为是你的原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你遗失的,这个显然比较困难,其次证书遗失的损失金额很难界定,要你赔偿没有意义,要求你承担其他责任则强人所难,比如补办证书之类的,显然不是你能办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