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国时期罪犯受哪些酷刑

民国时期罪犯受哪些酷刑

1、清末已经废除的笞刑、流刑等传统刑罚在民国初期曾一度恢复,并对有明确的限定,如:

A\毛金荣的“堪受笞刑证书”内容如下:

体格:强种;应执行之笞数:一百八十下;堪受笞刑之证明:身体强旺,可以易笞;能否一次终了:体强,可以一次终了。

B\陈秀龄的“堪受笞刑证书”内容如下:

体格:强种;应执行之笞数:一百八十下;堪受笞刑之证明:体无亏损,可以易笞;能否一次终了:体强,可以一次终了。

执行笞刑时由江宁地方检察官氿毓□监视官监视,

2、到20年代初法规里终止肉刑后,但由于监狱改良运动的不彻底,很快变通为内部操作且不受限制的“训诫”,那就大大激发了打手狱卒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的,他们不断精益求精升级传统刑罚,水鞭 老虎凳 辣椒水 土飞机 电椅 烙铁等一套标准流程走下来,打手们自己都累的半死,他们大量吸收了英美日先进前沿的整人虐法,搞了无数的技术创新,却又缺乏监管和控制。

3、民国后期,鞭打等对人身体侵犯、具有暴力性的惩罚措施,从学校、军队、监狱陆续淡出,表明人对具有暴力色彩的惩罚措施的不接受与反感。

民国毕业证件照高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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