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土在重庆有工作可直接落户 ,三类人才可直接落户
1 本市引进的专家学者 留学回国人员 高层次人才
2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以及已取的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护理人员 等一不人才
3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人员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 农民工等受表彰人才
以上均可落户重庆。
据介绍,目前,重庆准予落户的人才界定标准更宽泛,包括以下三类:
可以。
1.本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2.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以及已取得市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护理人员等一般人才
3.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人员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等受表彰人才。
可以落户。
重庆研究生落户办理流程
1、本市户口居民在渝就业且具有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到城镇地区落户。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立即核准,派出所当场办结。
3、经核准办理的,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在90日内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一、时间
落户周期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之间。(从本人携带原件到重庆办理开始至户口办完截止)
二、学历及条件
1.专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50岁以下
三、准备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毕业证原件(若丢失,可以上学信网打印电子注册备案表)
3.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提供本人页)
4.一寸照片一张(红底蓝底均可)
以上材料,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均需准备复印件1份。
四、基本流程
1.签署合同并缴费。
2.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户口本本人页和首页照片、毕业证照片,并填写基本信息表,用于提前准备落户材料。
3.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到重庆办理签字手续。
4.初审通过后,我们邮寄准迁证给您。
5.本人或朋友携带准迁证和户口本到原籍地办理迁出,获得迁移证。
6.本人携带迁移证和身份证到重庆办理入户手续。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一、受理范围:凡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产权房屋,取得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购房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含19岁以下在校生)、一起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入户,但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2003年8月6日前购房的不受居住面积和文化程度的限制)。 主城区内因购房申请入户的不受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学历、面积的限制。
二、办理程序、时限及手续:
(一)、区内迁移的,居民持相关手续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具体手续如下: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二)、主城他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城镇迁入的,应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 三)、主城区外及主城区内农村迁入的,派出所按要求审核收集相关材料后报分局审批,三十五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开具《准迁证》,居民持《准迁证》二联及原籍《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持《户口迁移证》、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办理《准迁证》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5、大专以上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6、用工合同或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暂住证明;
8、民警调查报告;
9、其他证明材料。
但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建议转户口之前先去当地派出所咨询,再按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证明,争取一次办成,避免往返来去的麻烦。需要注意的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