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选择认定类别,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和认定(备案)
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E类人才作出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各相关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A、B、C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发证
推行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省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市县和省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授权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颁发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未纳入,但具备A、B、C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以由用人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省人才服务中心汇总,由省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省委人才发展局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1、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具“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加具“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劳动合同和任职文件原件或加具“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与申请认定层级和标准相关佐证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取得职称资格的相关文件、奖励证书、项目课题计划书、年营业收入证明、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等)原件或加具“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省内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驻琼单位提供在海南缴纳个人所得税清单和总部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原件或加具“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近期2寸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上传电子照片)。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