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取保候审,如果犯罪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可能会判实刑。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一定。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是判决结果。它是公检法对于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送看守所,不限制人身自由,让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有固定场所的人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宽松的强制措施。但其诉讼程序必须走下去,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但不一定会判实刑。
一是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
二是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同级或上级检察院举报,请求行使司法监督权。
三是向政法委举报,也可以行使组织的监督权。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