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月9日的富顺灭门案中,被害者蒋某丽值得同情么

8月9日的富顺灭门案中,被害者蒋某丽值得同情么

虽然蒋某丽是被害者,但据我知道没人同情她,因为她玩火自焚殃及家人,令人不耻。

43岁蒋某丽和小自己10岁男友谈恋爱三年,可以看出丰姿卓越的她动机不纯。因为她花光对方几十万元后,就提出了分手并和前夫复合。

杀人者33岁邱某洪做建材生意,为爱痴狂,把钱全部花在心爱女人身上后,得到了分手的后果,人财两空的他恼羞成怒动了杀机。

杀红了眼的他不但杀了蒋某丽,还杀死她无辜的家人包括老人和双胞胎孩童,实在是千不该万不该。

杀了别人搭上自己实在不值!痛苦着来到人间,又痛苦着离开人间。

蒋某丽虽然花了邱某洪几十万,却失去了自己和全家共5口人的生命,实在是得不偿失。

不义之财不可取,操心不正必毙命。心存善念才能地久天长。

人生苦短,过一天少一天。害人之心不可有,不义之财不可取,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路才是人间正道。

蒋某丽骗财骗物,将对方害之于死地,同样被害死了,她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尽管如此,其凶手也是有罪的。其一,不能采取杀人的报复手段,去报复。杀人是违犯法律的,再说,你可以把蒋某丽砍一万刀,砍成碎尸,从法律的角度,你是个杀人罪犯,可人们心里不痛恨你,可你杀了其余4人,特别是杀了两名无辜孩子,就显得罪不可赦了。

人类社会的剥削意识,用在了情爱之身份上,有意识的、深入将对方的全部积累扎干,从道德品质和法律的条款上,是否有明文的处罚条例。在与社会的道德教育上和法律的惩治方面,对人是否取有绝对意义?

人们不仅要问,在经济利益招受严重盘剝的行凶一方,为什么不从法律意识出发,进行法律程序上诉呢?法律有可能没有用,给人们是否起到了很好的印象?

基于这一切,除了社会文明道德层面上的糟糕,更属于社会法律的不透明,教育不为而造成的。

以上的所有情形,造成了双方罪恶者的彻底毁灭,用不上法律执行,这个局面是对社会的一种抹黑,同时对被杀的另外4人,有谁人买单!

在四川富顺灭门案中,一家五口身亡,被害者蒋某丽虽已惨死,可她丝毫不值得同情。值得同情的倒是被她牵连的其母、其妹以及妹妹的两个才11岁的双胞胎女儿。

不是我没有同情心,不怜悯弱者,却助长邪恶,而是我同情心不泛滥。

蒋某丽,一个43岁的离异女人,仗着自己漂亮、身材好、会打扮、有气质,在不打算跟邱某结婚的情况下,与其交往两三年,骗(这个字应该没用错)得邱某的感情。邱某,一个33岁还算事业有成的未婚男子,被一个长他10岁的离异女人迷得欲罢不能,心甘情愿为蒋某丽出钱出力装修房子,花去二三十万。可是,房屋装修好后,蒋某丽却以两个人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

作为33岁的邱某,差不多已经过了最佳婚配年龄,除了做建材生意有些钱外,或许自身条件不足,比如矮,比如丑,如今遇到一个愿意跟他交往又如此漂亮的梁某丽,几乎全身心投入,希望跟她在一起组成家庭,完成自己的人生大事。

可是,蒋某丽突然提出分手,这是邱某没想到的。我们不难想象,邱某肯定是百般挽留,可是,蒋某丽去意已决,油盐不进,软硬不吃。

按说,既然蒋某丽提出分手,就应该对这件事做个了断,把邱某为她装修房子的花费谈一谈,就算不给完,至少应该返还人家大部分,可是,蒋某丽肯定以那是二人交往期间的赠予为由拒绝返还。

此时的邱某,肯定觉得自己人财两空,实在划不来。或许8月9日那天又去跟蒋某丽谈挽回适宜,无奈蒋某不为所动,可能还言语激怒了邱某,加上家人劝解不力,终酿杀身大祸。

这里,邱某肯定是有大罪的,即使再怎样,也应该理性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而不应该如此冲动,非法残害他人生命。可是,他却是因爱生恨,“爱之深,恨之切”,让他愤懑、痛心、纠结、愤怒,最终心理扭曲,痛下杀手。最后又追悔莫及,自觉难逃法网,所以跳楼自杀了结此生。

在蒋某丽跟邱某交往的整个过程中,蒋某丽是有过错的。

1、她跟邱某的交往一开始就可能动机不纯,知道邱某还算有钱,所以想利用自己的美色从他身上获得物质的东西,一旦得手,就提出分手。这是邱某无法忍受的。

2、在决定不再跟邱某继续交往后,蒋某丽就应该主动提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装修款。人家邱某的付出,是她愿意跟他交往甚至跟他结婚为目的的。可是她拒不返还,邱某当然有理由心生怨恨了。

3、或许,蒋某丽在未跟邱某了断清楚的情况下,又跟另外的男人有了交往,这种脚踏两只船的行为,可能是邱某最不能忍受的。他觉得自己受了蒋某丽的玩弄,男人的占有欲让他怒火中烧,最终走向了不归路。

正是因为蒋某丽一系列不妥甚至三观不正的行为,才导致了杀身之祸。所以,她丝毫不值得同情。

只是,她连累了家人,导致她的母亲、妹妹和两个才11的可爱双胞胎侄女也受到伤害。实在太可怜了!

所以,在婚恋问题上,不管男女,都要有正确的三观,要自尊自爱,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否则,最终害人害己。生命可贵,且行且珍惜!

被害人蒋某丽不但不值得同情,还要遭到谴责。虽然死者为大,但要看因为什么死的。

蒋某丽打着谈恋爱的幌子,利用自己的男友邱某洪对自己的爱恋,为自己装修房子出钱出力,完事后提出分手,致使年轻气盛的邱某洪,在人才两空的情况下,选择同归于尽,还顺带拉上蒋某丽家里其他四位亲人共赴黄泉。

这是受了多大打击才做出这样的选择?

而这一切皆因蒋某丽游戏人生、游戏感情的行为所造成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蒋某丽已经43岁了,邱某洪才33岁,蒋某丽在没打算跟邱某洪结婚的情况下,就已经是在玩弄人家感情了。

玩弄了感情也就罢了,你还让人家贴时间贴钱财为你装修房子,并且一完事就提出分手,这不明摆把人当猴耍吗?

提出分手可以,感情和时间是归还不了了,可你得把钱还给人家呀!要分手,又不还钱,不明摆着欺侮人家吗?

痴情的老实人,一旦被触犯了忍受的底线,是极容易做出超常行为的。所以才有灭门惨案、同归于尽的悲剧发生。

劝告那些游戏感情,骗人钱财的人,不要把别人当傻子。傻子一旦犯起傻劲,将会是一场不可挽回的悲剧。

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值得同情,先不说别的,5条人命,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吗?

1.蒋谋丽因为几十万元,把全家5口人的性命都搭上了,从情感上来说,应该同情,无论多少钱,都买不到5条鲜活的人命,即便是诈骗几十万元,但是,罪不至死,杀人就是不对,要强烈谴责这种毫无人性的犯罪和暴力行为。

我看到很多人说蒋谋丽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说这些话的都是愤青,如果因为几十万元,杀人就有理了,那么,还要国家法律做什么呢?

2.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事情的前因后果,蒋谋丽43岁,和33岁的邱谋洪谈恋爱三年,三年中,蒋谋丽花了邱某洪几十万元装修房子,房子装修好后,和邱某洪分手,然后和前夫复合。邱某洪的求蒋谋丽还钱,蒋谋丽说是邱某洪的自愿给的,绝不还钱,据说蒋谋丽的前夫是幕后指使者。

从这件事情来看,邱某洪和大自己10岁的蒋谋丽交往,并且肯为她花几十万元,说明他是真心和蒋谋丽谈恋爱,并且有成家的打算,否则,谁会投入几十万元进去?

而蒋谋丽,应该是从开始就是和前夫在算计邱某洪,想利用感情诈骗钱财为自己装修房子,这是不义之财,而邱某洪几十万就这样竹篮打水一场空,凭谁也不会甘心的。

当今社会,有些女性道德良心丧失,做事情没有底线,明目张胆诈骗钱财还理直气壮,确实可恨,其实这件事情完全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邱某洪可能没有保留给蒋谋丽钱财的证据,走法律途径非常难,于是邱某洪产生和蒋谋丽同归于尽的想法。

我们都说,不要把老实人逼急,逼急了老实人会和你拼命。也许就是邱某洪的这种人吧。邱某洪33岁,却和一个大43岁的女人谈恋爱,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悲哀,因为全国还有几千万光棍,43岁的你不要,也许你这一辈子就会打单身。蒋谋丽不单单骗钱财,还让邱某洪的感情寄托没有了,这是双重的伤害。

从事理上来说,蒋谋丽做人没有底线,骗钱骗感情,邱某洪报复她,我们没有什么可同情的,她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不过,邱某洪泄愤找当事人就可以了,对付无辜的人就是不对。

3.我们这边订婚的男女,如果女方拿了南方彩礼,男女分手后,女方一般都会主动退彩礼给男方的, 这是规矩,也是应该的,蒋谋丽和邱某洪分手后,就应该把邱某洪所花的几十万元钱还给邱某洪,这有可能是他的老婆本,是他一辈子积累起来的,你把别人一辈子的钱财和幸福都夺走了 ,谁都会要报复的,不过,这个报复有点沉重,是女人一家5口人的生命。

这种事情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的,那就是守住做人的道德底线,而那些没有道德底线的人,就要做好被打入地狱的准备。

蒋谋丽这一类人,是不值得同情的,但是,被灭门这件事情,我觉得还是有点过了,邱某洪也越过了做人的底线,不过,事情的导火线是蒋谋丽,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蒋谋丽骗钱骗感情,也就没有后来的她一家被灭门。

从逻辑推理上来说,蒋谋丽不值得同情。而且,她可以算是这场灭门案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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