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位证书编号的含义是什么
  2. 自考成绩可以保留几年
  3. 大学学生登记表丢失怎么办

学位证书编号的含义是什么

学历证书编号指的是18位的毕业证编号。学位证书编号一般指的是为了便于管理而编写的号码。

1.针对全日制的硕士研究生而言,学位证书是评价一个人能不能研究生考试的一个标准。由于部分高校便是依据你有没有学位证书来分辨,你是不是有在这个院校进一步进修的能力。所以说拥有学位证书,证实你是学士学位才可以研究生考试。

2.一般学士学位中的“第二学位”和“第二学位”资格证书,各自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英文字母“S”和“E”进行差别,其他与一般学土学位证书识别码方法同样。总位数为16位。

3.成人高等职业教育大学本科大学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止部位加“C”,与一般学土学位证书进行区别,其后面识别码为16位数。自考学历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英文字母“Z”标出,其他与成人学士学位同样。总位数为17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二、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    四、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 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工商管理硕士(S)、工商管理硕士EMBA(I)、会计硕士(K)   五、攻读两课教师、中职教师、高校教师所获取的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Q”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相同。   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T”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七、来华留学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L”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

自考成绩可以保留几年

8年。各省市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大多数省市通过的成绩是长期有效的。教育部曾经有过规定:单科成绩8年有效。自考单科成绩8年有效并不是硬性规定,教育部将是否操作此规定的选择权给予了各省。部分省份单科成绩有效期是8年(具体的可以查询各省官网)。 目前北京、上海、福建、山东、江苏、河北、浙江、新疆、广东、湖北、四川、湖南均未执行此规定。已经执行的省市有黑龙江(2006年开始执行)、陕西(2006年开始执行)、江西(2005年开始执行)、辽宁(2004年开始执行)、河南(2003年开始执行)。   对新考生和老考生在执行的时候,是有区分的,对老考生单科合格成绩是从当地省执行该规定开始算的,往后顺推八年。而对于新考生,就是取得单科成绩的日期开始算起。

自考成绩可以保留5年。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自考证书颁发后,其成绩会被保存5年,超过5年后就无法获取以往的成绩单或证书,也无法申请补考或复核。

因此,建议自考考生在考试后尽快查询、核对成绩,并及时保存好相关的成绩单和证书,以备今后需要。另外,为保障个人权益,建议自考考生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和成绩单,并定期备份保存相关文档和信息。

根据规定,自考本科的单科成绩可以保留八年,如果考生在连续八个考试年度内没有取得所报专业的毕业文凭,其超过八年有效期的单科成绩会作废,作废成绩的科目需重新报考。但由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部分地区对成绩有效期并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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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有效

自考成绩永久有效。自考是实行单科考试的形式,考生参加单科课程的考试,所有考试科目都及格后才可以申请毕业。如果考生没有通过某门课程的考试,可以等到下次报名时间再继续报考并参加考试,一直考到成绩合格为止。

大学学生登记表丢失怎么办

如果《毕业生登记表》丢失,需要补办《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1、自考毕业生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至毕业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的《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一式贰份并加盖市级考试机构公章;

2、自考毕业生携带上述材料至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予以盖章。注:《毕业生登记表》与《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3、如果是委托亲朋好友办理,需要出具申请人亲笔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一份,由省教育考试院留存;

5、2006年之前毕业的考生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主考学校自考机构或档案馆复印的毕业生花名册一份,免冠寸照一张。

2006年部队自考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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