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阳医保卡补办有哪些流程
  2. 补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手续南阳
  3. 南阳市出生证明补办有哪些流程

南阳医保卡补办有哪些流程

医保卡丢失或被盗时,持卡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挂失和磁卡补办手续,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保人本人承担。挂失手续办妥后,医保中心即刻封存个人帐户,并返给挂失人医保卡挂失回执单,费用暂定为10元/张。医保卡损失或磁卡失效的,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持原卡和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申请更换新卡,同时交回原卡。因损坏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换卡,参保人应缴纳制卡费,暂定10元/张。办医保卡时需带:单位书面证明、《医疗手册》、医疗IC卡等 答案补充 原则上由单位的工作人员持丢失医保卡的证明以及身份证等,到单位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卡的补办手续;如果目前是以档案托管人员的方式参保,医保卡的补办手续到档案托管机构办理。

补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手续南阳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的,需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补发。  

1.提交相关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为***,出生日期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作废。  (2)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4)户籍机关出具的是否入户证明。  (5)补发申请书。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5.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六、依法依规办理首次签发和补发手续  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准确签发;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链接:http://nyws.nanyang.gov.cn/ywbd/fyjk/207991.htm

出生补办证明遗失被盗丧失原始凭证要求补发,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补发。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接到申请,经核实,情况实属的予给补发,出生医学证并盖加医学出生证明补发专用章。

南阳市出生证明补办有哪些流程

因各种原因导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补发程序为:申请人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签发机构所在地补发机构书面提出补发申请,补发机构经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具体流程为: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出生证明丢失补办流程2017(一)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持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办要求。

原签发机构根据原签发信息审核《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二)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原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到市妇幼保健中心进行补证,并登记在案。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补证机构查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核对新生儿父母、子女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已报户口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作废。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不予补发。

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中有特殊情况的,应逐级上报,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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