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制度

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制度

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当前应着重抓好“扩大数量、提高素质、改善结构、提高层次、发挥作用”五个环节。具体来说,就是要继续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二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关系,三是坚持干部标准与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关系,四是培养党政干部与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关系,五是处理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与注意调动汉族干部积极性的关系。要通过多方面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为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

  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培训力度,扩大干部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民族自治地方培训干部与人才的规模,中央党校继续办好西藏班、新疆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继续办好少数民族州长、县长经济管理培训班和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等培训班,其他各类专门培训班也要注意选调少数民族干部参加。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管理干部学院,要注意培养本系统的少数民族干部。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学员,可视情况减免培训费用。

  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进一步做好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要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或上级领导机关、综合部门挂职锻炼,或到经济较发达地区考察学习、挂职锻炼。特别是增加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使每年参加挂职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整体上达到百分之五十。凡列入省部级、地厅级后备干部名单中的少数民族干部,一般都要经过挂职锻炼,并将其表现作为以后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后备干部中,要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知识,熟悉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遵循“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的民族干部政策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民族干部多数是从各种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以及民族干部学校中培养和选拔出来的人才。其中,建立民族院校和举办各种形式的短训班是党和国家培养民族干部的主要措施。

  第二,建立并完善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制度。从民族地区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挂职锻炼,通过实际的挂职锻炼,开阔民族干部的视野,增强改革意识和全局意识,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的干部支援民族地区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援疆、援藏和支边干部的政策措施,选派了大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士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工作。

  第四,明确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和使用。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我国民族干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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