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滨州学院校规

滨州学院校规

校规

责任[28]

“责任”,内涵丰富,简练凝重,蕴含着朴素而深刻的含义,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启迪力和鼓舞力,通俗易懂,简洁易记,具有别于其他院校的校训,避免了雷同、晦涩浮浅。[34]

教风

知行垂范[28]

学风

博知敏行[28]

校风

崇德尚能[28]

校歌

《滨州职业学院院歌》[28]

滨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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