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纸质专票丢失怎么办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声明怎么写

纸质专票丢失怎么办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文结合2020年1月8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规定,以及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对丢失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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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通用规定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纳服规范“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三、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是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四、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所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保管发票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丢失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在信用评价中被扣分、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有的情形还需要销售方配合支持,所以说,企业应加强管理,避免发票丢失情况的发生。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声明怎么写

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注册编号,登报挂失,再凭相关票据、报纸(复印件)到注册登记补办登记证。

所以选择登报格式一定要走正规的三种途径:

(1)证件补办单位给出的格式;

(2)报社提供的参考格式;

(3)有强大格式数据参考的登报机构;

中专毕业证遗失报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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