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
2.因此,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依照以上规定可知,对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其行为构成犯罪。
3.为此,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应补发。
要分具体情况而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如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如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单位,那么单位的工资不会受到影响,也无需进行补偿。检察机关是负责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起诉等诉讼活动的机关,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单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则不会对单位进行起诉,也就不会对单位的工资产生影响。
如果单位的工资确实因为某些原因受到了影响,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决。例如,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