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标准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 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项目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项目、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效劳。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 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规范》规定。
项目名称 申请测绘作业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办理条件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申报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2份(计算机打印); 2.申请测绘人员一寸彩色照片3张; 3.申请测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1份(计算机打印)。办事流程 (一)受理: 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批准: 对申请测绘作业证的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测绘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告知: 省测绘局测绘管理法规处应当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作业证》。 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附: 注册与补办 《测绘作业证》注册核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内,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原发证机关核准注册,过期不注册的作业证无效。 持证人员将测绘作业证遗失,应当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手续。 其它 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1.符合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执照、任职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测绘资质需要测绘职称。
申请测绘资质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有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地球信息、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