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2、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作的本市⽆住房或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3平⽅⽶的住房困难家庭,⼤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员及进城务⼯、外地来主城区⼯作的⽆住房⼈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户型:申请⼈根据共同申请⼈数可作如下申请:1⼈申请单间配套,2⼈可申请⼀室⼀厅,3⼈可(家庭成员只有⽗⼥或母⼦2⼈的,可按3⼈)申请两室⼀厅,4⼈及以上可申请三室⼀厅。
4、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廉租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确定标准,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一、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二、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不可以。
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
但是最新政策规定: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人才引进人员指:中专以上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能人才,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落户的人员)
郑州公租房25周岁不可以申请。根据郑州市公租房申请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租房应年满2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可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