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振营,男,河南省社旗县人,1963年10月出生,汉族,高等中专文化,初中学历,农村居民,没有固定职业。
现犯盗窃罪,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原民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毛振营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六个月。
上述判决书出具本院2016年2月23日。
(2016)原民刑初字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