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阳县毛振营判决书

原阳县毛振营判决书

被告人毛振营,男,河南省社旗县人,1963年10月出生,汉族,高等中专文化,初中学历,农村居民,没有固定职业。

现犯盗窃罪,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原民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毛振营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六个月。

上述判决书出具本院2016年2月23日。

(2016)原民刑初字第12号

南阳社旗县中专毕业证样本

相关内容

回顶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